昆明登山探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昆明登山探险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KUNMING MOUNTAINEERING & EXPLORATION ASSOCIATION)。英语简称KMEA。
第二条:本会是由昆明地区户外运动人士与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公益性、行业性、专业性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对本会会员的非组织行为不负责任。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地区户外运动界所有人士与相关单位,大力推动各种有益的户外运动项目与活动的开展;推动户外运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户外运动与自然生态保护事业相结合。为发展本地区户外运动与相关事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接受昆明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71号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登山及户外运动所派生出来的相关运动与项目(本章程内统称户外运动),主要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1、团结广大户外运动人士,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各种专业活动与服务,同时推动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各种形式的户外运动中来,促进本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2、团结广大户外运动行业的相关单位(协会、俱乐部、专业旅行社、院校、户外运动公司、拓展培训公司、户外用品店),为他们提供合作与交流的平台,推动各单位健康、规范地发展,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利用本行业的特点与条件,大力开展与生态保护、生态旅游、体育旅游与体育产业的相关事业。
4、创办、举办、承办本地区大型户外运动赛事与活动,组织相关课题调研、行业培训、评比与交流,编辑发行业内刊物等。
5、开展山地户外的救援、培训、交流等相关工作。
6、发挥本会特长,为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服务及承担相关业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的服务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资格:凡赞成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本会设三种会员:
1、个人会员:年龄在18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各类户外运动爱好者与支持者;
2、团体会员:与户外运动相关的各类企事业团体,每个团体指派1名代表,要更换代表时需向协会书面报告;
3、名誉会员:根据本会有关规定聘请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入会程序:
凡具备第七条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者,均可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交有关材料,经本会秘书处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响应本会号召,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接受并执行本会分配的任务;
3、在活动中遵守本会的纪律和相关制度;
4、按规定交纳会费(超过12个月未交会费的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可恢复会员资格);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分别或合并采取警告、会内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
1、出现违反本会组织纪律与相关制度,或者有严重损坏本会利益及组织活动行为的;
2、因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民事责任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证件。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将制订会员管理办法,规范会员的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与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合并、解散与终止;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选举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即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团体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与财务状况;
- 届中根据缺额情况及时增补理事;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与实体机构;
- 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
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内有较高声誉,有3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熟悉行业情况;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期间,授权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对于长期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优先推荐进入本会各级班子的候选人名单,或聘请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会员、顾问等职务。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授权内处理本会的重要事项;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相同程序。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有如下来源:
- 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按年度交纳,多缴不限,离、退会均不退。标准如下,具体按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1、个人会员:100元/年;
2、非营利性组织:300元/年度;
3、户外俱乐部:500元/年度;
4、企业单位:2000元/年度。
- 政府资助;
-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与正常支出,接受会员、监事与有关部门的监督。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严禁任何个人与单位违法侵占。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等重要处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相关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昆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昆明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明市体育总会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昆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经2021年7月17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旧章程即日起废止。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徽已于2011年10月30日经过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本会的专属logo。如下图所示: